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洛峰
而杨某和租客之间的租房合同,由于未取得曹女士的授权并拒绝追认的,因此合同效力是无效的,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对于两名租客来讲,是否就一定是无过错的?其实并不一定,既然是租房,那么首先要确认的是对方是否是房东,如果不是房东,那么是否能够提供房东的授权。
如果在尽到了审核义务的情况下,支付的房租也是市场价,对此就是善意的第三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杨某来讲,其不仅应承担民事责任,为此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在刑法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较大数额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本案中,杨某如果谎称自己是房东,骗取了租客租金后,据为己有,而且又骗取房东要帮忙出租房屋,得到房屋密码的,那么就要看杨某到底违法所得是多少了。
按照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湖南诈骗罪量刑的标准,诈骗5000元以上的属于诈骗罪,那么杨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但是如果认定为了诈骗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这样来看,杨某还有可能要面临行政拘留甚至是刑事处罚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