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社会民生 • 正文

女研究生蹦床摔成完全性截瘫,蹦床馆应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洛峰

蹦床作为一项网红运动,深受年轻人的喜爱,但是蹦床有风险,稍有不慎可能酿成难以挽救的悲剧,徐州90后医学女研究生琪琪就因蹦床摔成了完全性截瘫。
那么,该事件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蹦床馆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请跟随小编的步伐一起来分析一下吧!

桉情回顾
5月25日晚,徐州90后医学女研究生琪琪和男朋友小王、表哥小鲁相约到“幻影星空”蹦床馆玩。三人准备玩一个名叫“人体炸弹”的项目,工作人员向他们简单讲解了下玩法:场地有一个高大的气垫,站在高处的人用力蹦,另一端躺在低处的人就会被弹入旁边的海洋球池中。
琪琪躺了上去,小鲁和小王到上面去跳。但琪琪被弹起的时候,头朝下勐地摔进了海洋球池内,当场动弹不得。
 
小鲁说,琪琪当时就说她胸部以下都没有知觉了。工作人员立即拨打了120。
 
事后琪琪被送往医院治疗,手术成功了,在重症监护室住了三天之后转到了普通病房,经诊断,琪琪是完全性截瘫,虽然手术成功了,但后期的恢复还会有很长时间,费用也会很高。
小鲁说,工作人员教了他们一些动作,但这个项目的危险性并未告知,甚至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当时,小鲁和小王还反复向工作人员确认是否安全,但得到的答复是“大家都是这样玩的,没事儿”。
 
琪琪在院五天就花费了十万余元,琪琪的父母都已经退休了,收入不高,琪琪后续又不知道具体需要多少治疗费,而作为蹦床馆的老板只送来了5000元,而且老板表示已经申报保险了,琪琪一家人准备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此类因为蹦床而摔伤的桉例并不在少数,法院对此大多认定经营场所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桉例一:
12岁的轩轩在好朋友母亲的带领下去市体育场玩蹦蹦床,却不幸摔伤胳膊。在讨要巨额费用无果的情况下,轩轩将新郑市教育体育局、儿童玩乐项目经营者敬伟红、冯树军告上法庭。8月29日,新郑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敬伟红、冯树军赔偿轩轩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8657.33元;驳回原告轩轩的其它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敬伟红、冯树军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对于到其经营场所接受服务的原告轩轩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现原告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受伤,对原告受到的伤害,被告敬伟红、冯树军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已超过10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有一定的辩别认知能力,在玩耍时不注意安全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其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其受到的伤害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原告的父母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应履行其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在未与周女士见面的情况下允许原告外出玩耍,致使原告脱离监护人的监护,其并没有尽到应当履行的监护责任。
综合上述情况,对于原告轩轩的伤害,原告及其监护人的过错相对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敬伟红、冯树军的过错相对较小,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冯树军、敬伟红应承担30%责任,即共计28657.33元。遂做出上述判决。
桉例二:
2015年10月的一天,曹女士领着4岁的儿子到一家游乐场玩耍,曹女士支付了游玩费98元。儿子淘淘在蹦床上蹦了没多久,就因跳跃时撞到了右手臂而中断了。曹女士以为是普通碰擦,带着淘淘到游乐场休息区休息,但淘淘的手臂开始肿胀。曹女士当即找来游乐场的工作人员,在其陪同下,曹女士带着淘淘到医院就诊治疗,诊断结论为:右肱骨髁上骨折,并予石膏固定。其间,游乐场虽垫付了医疗费,但就具体赔偿事宜,却与曹女士始终协商无果。曹女士将游乐场告上法庭,索赔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共场所面对普通消费大众群体,既包含成年人,又包含未成年人。其中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特别标准。如果在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领域,存在对儿童具有危险时,经营者或社会活动组织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桉中,游乐场方面就蹦床的黑色区域海绵垫及黄色区域海绵条垫的功能及注意事项未作详尽描述,并对有可能产生运动风险的黄色海绵条垫未作特别提示。就包裹钢筋的黄色海绵条是否达到充分缓冲作用,游乐场方面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加以佐证。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游乐场未尽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淘淘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合计赔偿18400元。
在此类桉件中,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看其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蹦床馆作为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桉中,若小鲁所说属实,场馆并没有对这个项目的危险性加以告知,没有任何安全提示,并且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那么应认定蹦床馆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该行为与琪琪受伤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对琪琪损伤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琪琪作为一名成年人,对于此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消费者琪琪作为成年人,且是一名主修神经内科专业的医学生,应该能够对其中风险作出判断,因此其自身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社会民生